湖南法治報訊(通訊員 曹霞 羅陳)
【基本案情】
2022年12月,甲公司承建了某生活垃圾填埋場環(huán)境問題綜合整治工程的提質工程項目。2023年5月,甲公司將工程中的零星工程勞務用工分包給案外人李某,并簽訂了《協(xié)議書》。李某組織了包括謝某在內的工人進行施工,謝某工資由李某發(fā)放。不幸的是,謝某在作業(yè)時因泥土塌方被掩埋,導致多處受傷。當謝某申請工傷認定時,被通知要補交其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于是,謝某提起勞動仲裁,但仲裁委不予受理。謝某遂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依法確認甲公司與其存在勞動關系或甲公司應對其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裁判理由】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關于謝某請求確認雙方存在勞動關系的訴訟請求,本案中,謝某由案外人李某直接招用,李某為其發(fā)放勞動報酬,甲公司并不直接向謝某支付勞動報酬,故謝某與甲公司之間不具有從屬依附性。謝某主張甲公司將工程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李某,應當認定其與甲公司存在勞動關系的理由,不能成立。原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四條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是對法律責任承擔而非法律關系建立所作的規(guī)定。承擔用工主體責任并不以存在勞動關系為前提,更不等同于勞動關系,是在特殊情況下保護勞動者的一種特殊救濟制度,僅包括工傷保險賠付和工資報酬支付。故對謝某請求確認其與甲公司雙方存在勞動關系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關于謝某請求確認由甲公司承擔用工主體責任的訴訟請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發(fā)布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執(zhí)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七條規(guī)定,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單位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將承包業(yè)務轉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從事承包業(yè)務時因工傷亡的,由該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單位承擔用人單位依法應承擔的工傷保險責任。本案中,甲公司將部分勞務分包給不具有用工主體資格的個人李某,甲公司應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綜上,法院判決由被告甲公司對原告謝某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法官說法】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四條規(guī)定“建筑施工、礦山企業(yè)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yè)務)或經營權發(fā)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fā)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薄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于問題的規(guī)定》第三條明確指出“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單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其中包括:(四)用工單位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將承包業(yè)務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若該組織或自然人聘用的職工在從事承包業(yè)務時因工傷亡,用工單位應被視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p>
甲公司作為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單位,在享有承包單位權利的同時,也應當切實履行承包單位的義務。在工傷責任承擔上,甲公司作為有資質承包單位,違反了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將勞務分包其他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自然人,其應承擔相應責任。鑒于謝某在涉案項目上工作時受傷且未參加工傷保險,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甲公司承擔用工主體責任,更有利于保障建筑行業(yè)中那些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聘用的人員,在因工傷亡后能夠獲得工傷保險待遇。
責編:伏志勇
一審:王薇
二審:伏志勇
三審:萬朝暉
來源:湖南法治報









